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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配合社区矫正?撤销缓刑收监执行!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22-05-18 11:32)    点击:264

扬州律师分析案情

  缓刑是给犯罪情节较轻的人一个改过自新、重归社会的机会,但它并不等于无限的行动自由。

  相反,根据法律规定,在缓行考验期间内,犯罪人要接受社区矫正机关监管,进行集中教育、公益劳动等矫正改造,并遵守社会各项纪律。

  今天,给大家说一个案例,近日,一男子不服从监管规定,被祥云法院撤销缓刑,收监执行……

  基本案情

  罪犯毕某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被祥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,缓刑考验期从2018年8月开始至2023年8月结束。

  判决生效后,毕某被交付祥云县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。然而,2022年以来,毕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,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司法所要求的见面报到及集中教育、公益劳动,也未按时到司法所销假,经工作人员电话督促,其仍不参加,分别于2022年4月11日、4月22日被社区矫正机关各警告一次。

  毕某被警告两次后仍不知悔改,社区矫正机关于4月22日、4月25日电话再次督促其返回祥云接受社区矫正改造。毕某依旧不愿意返回,坚持留在外地。毕某被两次警告后,仍无丝毫悔改之意,依旧不配合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工作。

  经祥云县司法局书面建议,2022年5月6日,祥云法院撤销对罪犯毕某的缓刑。最终,毕某被执行逮捕,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。

  法官说法

  罪犯毕某无视国家法律,在缓刑考验期内不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,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后,仍不改正,属违反法律、司法解释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,情节严重,依法应撤销缓刑,收监执行原判刑罚。

  本案中毕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,本该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,配合矫正机关进行改造,但其却不知悔改、妄视国法,屡次违反相关监管规定,最终被收监执行。

  在此提醒大家:切莫随意挑战法律权威,否则将得不偿失,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

  法条链接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: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,在缓刑考验期限内,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,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,情节严重的,应当撤销缓刑,执行原判刑罚。

 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: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,经审查,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:……(四)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,仍不改正的;

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,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:400011014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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